地方性法规清理应常态化

 文章来源: 原创 作者:本站 时间: 2010-10-12 00:00:00 

地方性法规清理应常态化

 

九三学社岳阳市委  杨善

发布时间:2010-10-12

 

余炳锐(岳阳市人大副主任、致公党市委主委)说,地方性法规清理,是指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、法规的要求,国家的统一部署或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,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,并决定是否修改、废止或者编纂地方性法规等的活动。地方性法规清理是一项立法活动,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、确保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、消除和减少法律冲突、提高立法质量。与时俱进,及时清理,是保证地方立法权威性、适应性和生命力的重要手段,也是法制统一原则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。因此,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、统一和科学,要将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化和常态化,做到如下几点:

第一、在国家法律作较大修改或废止后,应及时根据国家法律的变化情况,启动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,就相关类别的地方性法规作系统研究,调整内容。

第二、借鉴外地先进做法,在新制定、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同时,作出修改或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条文的决定,以保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一致,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、引导和保障作用。

第三、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,以提高清理工作的及时性。通过立法后评估工作,全面收集社会各方面对法规的修改意见,同时借助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等工作的成果,加强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掌握,有利于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清理工作程序,也有利于对地方性法规提出切合实际的修改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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