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强金融监管,让民间借贷“阳光化”

 文章来源: 原创 作者:本站 时间: 2012-05-22 00:00:00 

加强金融监管,让民间借贷“阳光化”

 

九三学社湖南省委

发布时间:2012-05-22

 

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现象,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重视。就我省而言,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,金融部门进一步抬高了货款门槛,“抓大抓优”的信贷策略在保障大中企业“钱袋子”的同时,有贷款需求的大批中、小、微型企业陷入了“钱荒”的境地。据调查,我省有近六成的竹木加工、机电、环保设备制造等小、微型企业存在流动资金困难。其中,缺口在30%以上的占15%,缺口在10%-20%的占38%,缺口在10%以内的占47%。在主渠道资金源不足的情况下,民间借贷便成为了许多亟需资金企业或个人的“救命稻草”。

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,手续便捷、方式灵活、交易成本低,贷款催收方式和风险控制机制特殊,成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,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,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“三农”的资金困难,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。但是,在民间信贷的背后,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。月利率从起初的3% 左右被推高到8% 的高位,高峰时期达到了10%。高利息使企业效益严重缩水甚至亏损,让生产性企业望而却步,造成巨额民间资金流入投机性行业。日积月累,便衍化成了一个带全局性的金融问题,稍有不慎就会引发金融震荡,造成生产企业资金链断裂,加剧泡沫经济。温州、厦门等地出现的“跑路事件”,就是民间借贷日益疯狂的一个缩影。

因此,要对民间借贷行为加强疏导,让民间借贷制度化、阳光化,发挥其在产业经济发展中正面的积极的作用。为此建议:

1、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分析。各市、县金融监管机构要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跟踪了解,及时掌握区域内民间借贷动态。要根据功能或用途对民间借贷进行合法性界定,实行区别对待、分类管理,适时发出风险预警。对用于实体企业发展生产的,由借贷者之间自由定价的同时,加强规范引导,逐渐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;对企事业内部集资方案要进行审批登记备案,经通过后实施;而对通过民间信贷进行炒钱、炒房等行为,要严格限制。

2、要建设民间资金投融资平台。按照《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》(湘政发[2010]66号)要求,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扶持力度,为民间资金流动开辟一条规范渠道。

3、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。按照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》(银监发[2008]23号)要求,加大各县(市)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力度,将一部分民间资金吸引到小额贷款公司中,将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重组改制为村镇银行,确保资金的正确投向。

4、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。要大力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建设发展,加强社员之间的资金管理,规范社员之间的资金融通。通过互助社有效归集社会闲散资金,投向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,从体制上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。

5、严厉打击非法融资行为。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处置、化解机制,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。一是加强风险教育。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知识宣传活动,引导民间融资的当事人依法规范融资合同,有效预防法律风险,减少纠纷发生。二是建立非法融资举报制度。通过发展信息员,建立民间融资信息收集网络,有效掌控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与证据。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、高利转贷、金融传销、洗钱、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,公安、司法部门要及时介入,严厉打击,以净化民间融资环境,促进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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